在执行被执行人扶余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89件系列案中,扶余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坐落于扶余市士英街的3层钢混结构楼房予以变卖,买受人郭某以最高价竞得。
在裁定确认买受成交后,该楼房实际占有人陈某,经扶余法院依法发出公告、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拒不搬迁,执行干警多次调解无效,为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扶余法院执行局决定依法采取强制腾迁措施。
在实施强制腾迁之前,扶余法院执行局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制定了强制腾迁实施方案,邀请辖区公安机关及街道办事处全程参与,扶余市公证处对腾迁全过程予以公正,并全程录像保存证据。
10月11日早8点,扶余法院执行局全体参加人员集合完毕,由执行局局长许瑞华担任现场总指挥,负责腾迁现场全面指挥调度。其他执行干警则分为两组,强制执行组人员负责对现场进行清场,对现场妨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现场公证人员、录像人员、搬运人员工作顺利进行;医疗救护组及后勤保障组人员负责对现场外围安全警戒、保障现场所有人员安全,同时调度运输车辆、采购所需用品。
到达腾迁现场后,许瑞华局长再次与该楼房实际占有人陈某进行交涉,向其深入阐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及严重后果。迫于法律威慑,陈某从开始的态度蛮横、拒不履行,转变为积极配合、履行义务。
随后,执行干警对屋内物品逐一清点登记,搬移至临时安置点存放,并全程录音录像。历经3天的时间,最终将需要腾迁的物品全部腾迁完毕,该楼房顺利进行交接,圆满解决了一起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腾迁义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