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2022053】“父债子偿”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分享到:
作者:扶余法院  发布时间:2022-06-07 11:00:54 打印 字号: | |

“父债子偿”这句话我们耳熟能详,

甚至成了一种理所当然,

父母留下的债,做子女的不还,

谁来还?这在法律上行得通吗?

2017年6月17日

甲:借我点钱,俩月就还,绝对靠谱。

丙:好说,借你105000元。

2017年10月

甲:虽然晚了两个月,但我还是靠谱的,先还50000元。

2018年10月甲去世。

丙:听说你是甲儿子,是他合法继承人。甲还欠我55000元钱,该你还钱了。

乙:别乱说,我没有。我不知道你俩之间的借贷关系,

也没继承我父亲的遗产,所以我不用还钱。


难道真的像乙所说,不知情就可以不还钱?


扶余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甲遗产有铲车一台和甲与陈某2014年至2017年共同承建某工程未结算的工程款。该铲车已被乙卖给他人,乙签订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将其父甲遗留的债权委托给陈某作为其代理人处理相关事宜,如收回欠款把欠款直接打入被委托人的银行账户里。充分说明了乙在其父去世后,已经继承了其父的债权。因此,被告乙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继承被继承人甲遗产实际价值内偿还原告丙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5000为基数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以本金5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扶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现为放弃受遗赠。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扶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