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扶余市人民法院三井子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原告扶余市某化肥经销处诉被告王某某拖欠化肥款民事纠纷案件。该起纠纷发生的原因竟是化肥挥发导致化学含量不足引起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该起案件诉至法院后,案件承办法官决定先进行诉前调解,对当事人讲解一下案件其中利害关系。
调解过程中,被告陈述因购买原告化肥后,经过化肥检测发现化肥化学含量不足,所以不想支付化肥款,原告也检测了化肥化学含量,检测结果表明化肥含量合格。但经了解,被告是一年后才将化肥送检,存在化肥化学成分自然挥发、送检材料不准的情况。
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释法析理,积极引导。一方面,多次与原告、被告进行沟通,反复陈述利害关系,详细耐心解读买卖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被告能积极主动还款;另一方面,因被告家中突发变故,法官劝导原告能够理解被告的现有状况,互谅互让。最终,经过法官和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还款协议,案件成功调解,被告当庭履行给付还款义务。
三井子法庭秉承“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理念,“枫桥法庭”多元解纷新举措,笃行司法为民,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促进双方争议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妥善解决,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三井子法庭将以“无讼”模式为基础,继续采取多元化、多渠道的方式化解纠纷,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