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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9】普法宣传我先行 提醒群众“擦”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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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6 09:26:39 打印 字号: | |

有偿出租银行卡、电话卡;

出租、出借身份证、微信号赚零花钱;

提供账户,为他人操作虚拟货币买卖

......

大家知道吗

这些“零成本”、“高收入”、“稳赚不赔”的工作

很有可能就进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今天,小编带大家看看“身边人”的经历

 随着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电信网络诈骗在生活中屡见不鲜,不法分子的手段不断翻新,让人防不胜防,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认识了解常见的罪名--帮信罪、电信诈骗罪。

【帮信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丛某于2022年12月份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移资金使用,进账流水总计210万余元,关联案件11起。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丛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 仍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依法判决被告人丛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电信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30日,根据上线发布的信息,吕某、马某分别购买了三个手机卡,为逃避监管,吕某在吉林省长春市某小区内,组织马某、李某、武某下载并使用某APP,拨打诈骗电话,致使被害人金某被骗人民币7120元,被害人吴某被骗7万余元。被告人吕某获利3180元。2024年6月13日,马某主动退赔被害人金某7120元,并取得谅解;2024年9月22日被告人吕某主动退赔被害人吴某30000元,余款吴某表示放弃,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拨打诈骗电话,致被害人被骗钱款8万余元,数额巨大,但被告人吕某根据上线发布的信息,组织他人拨打诈骗电话,在共同犯罪中,吕某属于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吕某违法所得318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律条文】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电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电话、互联网等传播媒介,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又称非接触性诈骗或远程诈骗)。

【法官提醒】

1.要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勿贪图利益、报以侥幸心理,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号等社交媒体账号。

2.不要参与陌生人的资金往来交易,发现身边有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警,不要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不要成为电信诈骗罪、帮信罪等犯罪行为的“帮凶”。

3.不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号、个人密码、验证码等。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和邮件,不随意点击其中的链接或下载附件。



 

责任编辑:扶余法院